泰兴市检察官: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如何认定
第一,个体经营者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花爆竹,必然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同时在销售的过程中必然会对烟花爆竹进行存储,在存储过程中可能会因存储量较大导致一定的现实危险,从而产生危险作业的行为。第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同时符合危险作业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从行为人...
【打击非法生产】上栗县法院严打涉烟花爆竹犯罪警示案例之文某...
在未依法取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的合法资质和经营许可,不具备合法资质和相应生产、作业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购买烟花半成品派发到村民家中生产,然后贩卖给他人获利,刑成了初步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产业链,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
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被判刑!山东省应急厅公布10起烟花爆竹领域...
淄博市临淄区刘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构成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12月19日,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会同辛店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辛店街道某门市部仓库内储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查,刘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经营烟花爆竹,且储存数量较大,危险性极高。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
追刑责!3起烟花爆竹领域典型执法案例公布
案例一:恩施建始县万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基本事实:2023年11月20日,建始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公安局高坪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建始县高坪镇大店子村五组一民房中查获村民万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481件,涉案金额高达174766元,违法所得18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
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父子二人均获刑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数额为68530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考虑到本案查获的烟花爆竹尚未销售,对其从轻处罚,故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潘某乙有...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没收拘留还得罚款
刘某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被庐江县应急管理局罚款2万,并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www.e993.com)2024年11月29日。后经县应急管理局多次催告,刘某始终未能履行。近日,县应急管理局向庐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庐江法院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案情简介刘某未经许可在矾山镇某街道一小学附近租赁仓库储存2千余箱整装烟花、1千余盘(箱)爆竹用于售卖...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 获刑一年六个月
安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案说法丨春节临近,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可能涉刑!
1月18日,宁乡市检察院以高某、施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以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诉。春节将至,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旺季来临,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期。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性较大,须经许可才能售卖,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与此...
重要提醒!好友群、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涉嫌违法,售卖方、转发者均...
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以下举动可能涉嫌违法
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案例二:私家车变烟花爆竹“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