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 | 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变更出资方式,债务人还...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
认缴制改为实缴制等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有这些新变化
首先,注册资本从认缴制改为实缴制。新《公司法》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并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引导存量公司适应新《公司法》的制度环境,让企业逐步完成实缴。其次,新《公司法》明确了关于减资的规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或将导致部分公司采用减资的方式来减少实缴注册...
北京三中院:《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风险提示与典型案例
经查,2010年乙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郭某、赵某分别以货币实缴出资100万元。2014年6月,乙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出资中,郭某与赵某以同一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分别出资400万元。生效裁判本案中,《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于评估基准日,委估知识产权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为800...
专家解读 | 论新《公司法》推出的债权人友好型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
一、投资兴业与交易安全并重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3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原则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认缴制中的首期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间限制,删除了货币出资占比30%的最低门槛,废除了法定验资程序。以上鼓励投资措施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释放了改革红利,公司设立如雨后春笋,势不...
解读公司法修订注册资本认缴新规:5年内缴足并非否定认缴制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7条将原来的无期限认缴制修改为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266条则进一步要求存量公司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多位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注册资本认缴新规的背景是,...
解读注册资本认缴新规:5年内缴足并非否定认缴制 不少企业已在咨询...
不过,赵旭东也进一步认为,此次《公司法》修订并不是对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一种否定,而是在肯定认缴制改革方向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合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从而既能发挥认缴制应有的促进投资和公司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又能尽可能避免和防范出现上述一些负面效果,还能够维持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严肃性(www.e993.com)2024年10月20日。
京师律师马静平: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实缴制下的机遇与挑战
在2013年版公司法中,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确实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注册资金闲置、虚假验资等问题,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但也出现了企业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影响了市...
注册资本“五年实缴”是当下合理的制度选择
五年实缴期的安排虽然貌似严格,但理性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所在行业的需求,逐步、合理确定创立初期及发展期所需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合法增资制度解决未来需要的股东融资问题。因此,这是在维持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价值基础上,引导企业真实投资,打击不诚信、夸张投资行为的有效机制。五年实缴的制度安排,辅之以对股东认缴和实缴...
...15个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涉及股东抽逃出资、认缴注册资金...
案例一钟某生与张某、王某文等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1年11月28日,厦门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的股东为张某、王某文,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张某认缴注册资本1600万元,实缴1600万元,王某文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实缴400万元。2011...
老丁解税|认缴注册资本减资的所得税处理
笔者结合上述小案例就认缴注册资本减资的所得税处理做分析,具体内容如下:1认缴资本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关于减资处理的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