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已竣工但未结算,剩余款项给付期限不明确,不起算诉讼时效
如果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那工程款诉讼时效应从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或约定不明,或有约定,但因施工合同无效而付款期限的约定也无效的,依据《民法典》第5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未约定...
替人担保,担保期限该怎么算?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这个案例告诉你
双方在《担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限为“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至被担保人全部还清某饲料公司欠款时失效”,属于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故其保证期限应为6个月,自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即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止。某饲料公司诉至法院的时间尚属于保证期间内,故3位保证人应对饲...
法官拍案 |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
借贷合同“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 淮南中院依据民法典支持诉请债务...
本报讯(记者周瑞平通讯员姚多生方硕)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债务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为附期限合同,依据民法典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则,支持债权受让人主张的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2014年3月,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
专业文章 |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六十一条在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定期合同中,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租金等金钱债务,对方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依法解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参考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市场价格变化、剩余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并按照该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非违约方应当支付的...
借贷合同“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债务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为附期限合同,依据民法典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则,支持债权受让人主张的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www.e993.com)2024年7月26日。2014年3月,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汪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
【普法课堂】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
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合同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第二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
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
对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建工优先权起算点的问题,除建设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两个时间节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观点迥异的多种判决。有的认为,应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为起算点;有的认为,工程价款的数额明确后才能确定建工优先权的范围,而法院委托鉴定就是为了确定工程造价,因此应从鉴定意见出...
【以案说法】《借贷合同“背靠背条款”约定不明》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认定原债务双方约定的“背靠背条款”为附期限合同,依据民法典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则,支持债权受让人主张的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基本案情2014年3月,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汪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批)
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合同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第二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