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非法狩猎岂能不刑不罚
经审查,行政检察官认为,刘某青、刘某刚、张某发3人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必要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对3人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11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向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白城市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对刘某青、刘某刚、张某发...
行政处罚非法猎捕买卖“野味”行为
陵川县林业局采纳意见,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罚款1700元,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秦某某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和罚款2550元的决定。
以案释法丨被忽视的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原标题:《以案释法丨被忽视的非法狩猎罪》
「检护民生」大庆让胡路:合力做好行刑反向衔接 实现对非法狩猎...
根据《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内部协作办法(试行)》,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将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需要对该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收到案件线索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进一步审查,认为该被不起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已然违反了野生动物...
以案说法丨“不起诉≠不处罚”,非法狩猎要被罚!古检君带您了解...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向古田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卓某行政处罚。古田县林业局依法对卓某作出没收猎捕工具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罚款,卓某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汨罗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
【古检君说法】“不起诉≠不处罚”,非法狩猎要被罚!带您了解行刑...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向古田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卓某行政处罚。古田县林业局依法对卓某作出没收猎捕工具及罚款1000元的行政罚款,卓某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非法狩猎!汨罗5名嫌疑人被抓!
应某某供认其多次伙同他人采用气枪、热成像仪等禁用工具在夜间猎杀竹鸡、野鸡、野兔等“三有”野生动物10余只。目前,应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4名违法行为人移交汨罗市林业局作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据了解“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
检察普法|非法狩猎不可为 检察听证护公益
鉴于杨某某系在其农田旁边放置捕猎夹,其狩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农田里的农作物不受野猪破坏,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又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市级以上报纸登报道歉,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依据“少捕慎诉...
非法猎捕野猪!处罚!
江西崇仁县林业局近日对发生在崇仁县三山乡流坊村非法猎捕野猪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内容如下:begin-->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崇林罚意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