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获赠13万元,妻子能否有权追回?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系情人关系,张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配偶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王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
【调查研究??参阅案例】马某诉董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恋爱期间...
“520”等),以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账、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定是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以及共同生活消费,应视为无条件的赠与,可不予返还;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系一方基于结婚或者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以案说法】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
本案中,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万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妻子张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损害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万某转让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和小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违背夫妻忠实的义务。最终,法院认定万某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分手后男子向女子索要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被法院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先生与汪女士恋爱期间,无偿向汪女士转账以及购买物品,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潘先生虽主张其以结婚目的向汪女士赠与财物,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合同,现该条件无法成就故要求返还赠与...
情侣闹分手,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可以追回?
由此可见,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故确认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一场婚姻的骗局:男子结婚当天转50万给新娘,结果被她耍得团团转
双方就这样在法庭上争执不休,各执己见(www.e993.com)2024年10月17日。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韦先生能否拿回自己的钱财呢?正义终将到来,却是一场惊喜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定这50万元是韦先生的婚前财产,并且是有条件的赠与。覃女士未能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而且还将钱用于个人消费,侵犯了韦先生的财产权。因此,法...
【以案释法】情侣恋爱期间的各类转账,是“爱”还是“债”?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
出轨生子,一男子赠与2名女友上千万,妻子起诉要回!法院:赠与合同...
背着妻子赠与2名“女友”钱财男子卢某和妻子张某在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卢某瞒着妻子,又分别于2014年及2017年起与小章、小陈以谈恋爱的名义密切交往。交往期间,出手阔绰的卢某多次给女友小章、小陈发放生活费,而且还多次在5月20日、除夕等特别日子里给小章、小陈发送带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等特殊...
以案普法 | 婚内赠与情人的钱财,配偶有权要求返还吗?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
律师观点:婚内赠与情人钱财可以要求退还并支付利息
原配赠与情人的钱财能不能要回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