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承兑汇票到期却未兑付,起诉多家被告的证据目录及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商业承兑汇票什么时候发出委托收款,才是正常提示付款?一定要看
对于票面上未记载“不得转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正常收票后,是可以继续背书转让给下家的(转出方为背书人,转入方为被背书人),但是这不意味着转让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因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在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后,是可以向他之前的背书人追索,要求背书人支付...
以案说法--说说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那些事儿
被告乙公司以自己与原告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责任应由丁公司承担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一经签发,权利义务关系即产生,而与原因行为相分离,原告作为持票人已提供记载事项完备,背书...
银行承兑汇票的那些事
承兑行为是汇票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再次,背书行为是票据的流通方式,包括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和将已背书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最后,背书转让的注意事项包括在无特别说明时,背书都指转让背书,背书人对票据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被背书人接替背书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债权。
商票“提示付款待签收”,能否作为拒付证明?看真实案例怎么说
若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后十天内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未予应答的,则票据状态会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持票人可以将其作为拒付证明,向票据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而在实践中,不乏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前提示付款的情况。持票人以为只要不逾期提示付款即可,这样理解似乎也没什么问题,但是在2022年1月10日票交所发布《...
槐法案例丨收了汇票但未得到兑付,还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吗?
乙公司开具两张票据进行支付合同款,但到期未能支付,甲公司将票据转让后,现通过清偿和转让权利方式重新取得两张票据,可以以持票人身份主张出票人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www.e993.com)2024年11月4日。当票据未能承兑时,持票人具有两种请求权,一是基于票据关系享有的追索权,另一种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债权请求权。因出票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对其主...
法官说法丨背书人支付票据款后,如何行使再追索权?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相关费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B公司作为背书人且经过生效判决确定已支付本案两张票据的票据...
电子票据追索权人选择行使原因债权的司法认定 | 案例精选
在承兑人、付款人涉嫌违法犯罪无法到期承兑时,持票人有权发起非拒付追索。但此时非拒付追索权人并非仅能行使票据追索权,亦有权自由选择行使原因债权,原因关系中因票据行为或清偿所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仍应由债务人承担。案号二审:(2021)沪01民终6453号...
【业务强院·商事审判】转让了票据就是履行了付款义务?那可不一定!
至于涉案汇票未能有效承兑系案外人(承兑人)原因所致,与自己无关,甲公司应当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维护其权益而非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实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明确,只是由于两公司在交易时使用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现了买卖合同与票据两种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真实和背书的连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但应予注意的是,票据无因性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非法持票人。因此,《票据法》规定了无因性的例外情形,其中之一为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得取得票据权利。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