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本会计被罚100万!这钱该谁出?
王凌、刘颖时任特发东智财务经理、成本会计,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王凌、刘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过去你以为只罚董监高,作为小小会计不会被罚,但是现在监管处罚到具体执行人了,各位打工人要掂量着自己...
在柬埔寨、菲律宾的电诈公司诈骗同胞300多万,多人被判刑!
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沈某1、李某某、沈某2、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从中国境内前往柬埔寨、菲律宾境外诈骗公司工作,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汪某、沈某1、沈某2所在诈骗公司在境外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活动。诈骗公司内部设有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并设立接待组、导师组、炒群组等操作小组...
与新公司法同行 | 新公司法下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
新公司法沿用了原《公司法》第35条的表述,仅增补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方式——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新法对抽逃出资的本质、抽逃出资的构成标准等等依然没有界定,抽逃出资的事实构成仍然不够清楚。2018年《公司法》第三十...
并购重组中的刑事责任风险
(相关条文链接: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原条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后的条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股东抽逃出资、认缴注册资金、股东知情权、公司清算等重要…
二、万某公司、国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国某公司、万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某敏追偿。判决生效后,邱某敏、国某公司、万某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5月27日,钟某生向湖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邱某敏、万某公司、国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钟某生遂申请追加张某、...
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
事关财务造假犯罪!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
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2.公司、企业体系内的中层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作用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作用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资讯 | 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解答》明确,对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的,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较多的,坚持分层分类处理;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
【案例解析】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会计要负什么责任?
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做财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在明知厦门*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内账”、虚构合同、资金走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税额合计2.5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