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瑞华副省长在全省国有生产
主要是没有理顺关系,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在这里要明确一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尽快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当前要加快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的处置权不能厂长说了算,厂长没有这个权利。④进...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
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
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报销各类费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布,9月1日起施行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www.e993.com)2024年10月23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布:51项行为将受处分,7种情形从重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
司法部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布,51项违法情形明确相应处分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解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及相关政策对比
把这个工作放在第一位,不是不追责,不是轻追责,而是在追责之前还要有一个防护垫,隔离层,保护机制。下面是此次新出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我把该条例与《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文件做了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