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保证期限和责任民法典实施前后大不同,注意这些脱保情形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6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如果《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后提起保证责任诉讼,保证合同既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可以随时...
普法时刻 | 借款人出具借条,担保人领取借款,谁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彭某对借条无异议,抗辩并未收到借款,但周某先将借款转入担保人肖某账户,后彭某再出具借条,由肖某将借条转交给周某,肖某和彭某又存在亲属关系,周某将出借钱款从银行汇转给肖某及此后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彭某,责任并不在于周某。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若其未收到借款,又...
【典型案例】超过保证期间,还能要求担保人担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案涉借款的还款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二原告的担保期间应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被告称在约定的担保期内向二原告主张上述担保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
一槌定音 |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要承担多久的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
“担保”也会“过期”?
借条中明确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12月31日起六个月。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推定为一般保证。刘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对陈某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取得对陈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故李某无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你知道吗?“担保”也有保质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www.e993.com)2024年11月18日。”借条中明确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故保证期间为...
什么!“担保”也会“过期”?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履...
【以案说法】带您了解担保的“正确打开方式”
后刘某未能及时偿还该项欠款,2024年,胡某将刘某和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偿还欠款,并要求邓某对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路咀法庭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邓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按照一般保证认定保证人责任。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同时,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龙井法院:已过保证期 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款合同上载明的还款日期为2023年8月,该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王某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今年2月。杨某于今年5月对李某、王某提起诉讼,超过了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