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尘埃——禮治、法治與人治
中国古代“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很容易被视为“人治”与“法治”的对立,然而中国古代并无“人治”一词,“人治”与“法治”作为对立的概念,是近代以来在西方出现的。在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中,“法治”是同民主制相联系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它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也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才谈得...
荀子“隆礼重法”的思想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从而将人治放到了法治之前,而法不过是一种治国的器物和工具而已。法的工具论在荀子这里,基本完成了理论的证成。需要明辨的是:其一,荀子上述所谓“法”,与当今法律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指法术、政策、礼等一切治国、治事之方法;其二,荀子由“从道不从君”推导出了“尊君崇王”,进而演化出“人治”理论,而作为其...
古代中国的治理本末次序
礼治是一种润物无声的治理方式,也是治理成本相对较小的治理方式。礼法非二事,本质都是治理规范礼治并不意味着不要法治,礼法二者不可偏废。礼法非二事,本质都是治理规范,礼是软规范,法是硬规范,礼是习惯法,法为成文礼,需礼法合治。法治也是屈私伸公,克制人心的私欲,“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古代中国的治理有什么样的本末次序?
礼治是一种润物无声的治理方式,也是治理成本相对较小的治理方式。礼法非二事,本质都是治理规范礼治并不意味着不要法治,礼法二者不可偏废。礼法非二事,本质都是治理规范,礼是软规范,法是硬规范,礼是习惯法,法为成文礼,需礼法合治。法治也是屈私伸公,克制人心的私欲,“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文史随笔|鄢一龙:古代中国的治理本末次序
礼治并不意味着不要法治,礼法二者不可偏废。礼法非二事,本质都是治理规范,礼是软规范,法是硬规范,礼是习惯法,法为成文礼,需礼法合治。法治也是屈私伸公,克制人心的私欲,“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法家认为法才是大公之具,不容私情假借,商鞅在秦国推动法治,其中重要的出发点恰恰是要改变人治不公平...
“礼治”与“法治”在晋国的合流,从《范宣子刑书》说开来
如果说在“范宣子刑书”之前,“法治”只是实现“礼治”的一种手段的话,那么在“范宣子刑书”之后,“法治”与“礼治”一样,真正成为社会普遍性的权威,背后的实质其实就是“道德”与“法律”的合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范宣子刑书”就是被晋国以强制手段固定下来的普遍道德!
在儒家看来, 礼治之所以优于法治, 就在于它有法治所不具备的教化...
一、法治与人治的确切含义中国古代“礼治”与“法治”的对立很容易被视为“人治”与“法治”的对立,然而中国古代并无“人治”一词,“人治”与“法治”作为对立的概念,是近代以来在西方出现的。在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中,“法治”是同民主制相联系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它的基本原则,事实上,也只有在法律面...
韩春晖:人治与法治的历史碰撞与时代抉择
可见,中国文化传统中始终认为礼治优于法治。这种以德治为内核的人治,在历史变革中往往被异化为世俗上的专制(君主专制)和精神上的专制(宗教专制)。由此可知,德治、君主专制、宗教专制和法治是历史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四种治理模式,前三种都是人治的表现形式,德治是人治的优良展现,君主专制和宗教专制是人治的异化形式。
作为法治范本的“礼治”
“法治”是ruleoflaw,法律之治,法律进行统治。不过,很显然,法律不能自己执行,而需要人来执行。为此,社会需要设立由人组成的政府。但这就出现了人治的可能。法治就是由人做一个看似不可能的事情。那么,在政府由人组成的社会中如何做到法律的统治?第一,法律不由君主制定。如果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他就可以随意制定对...
如何破解德治、法治的二元对立?“德性的法治”可以实现吗? | 荆雨
贺麟明确地提出“基于道德礼乐的法治”的概念:其人以德量为本,以法律为用,一切法令设施,目的在求道德的实现,谋人民的福利,则此种法治便可称为诸葛式的法治。此即“德性的法治”。关于儒家与法家的关系,贺麟说:“真正的儒家,不惟不反对法治,甚且提倡法治,提倡诸葛一类型的法治。换言之,儒家与申韩的冲突,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