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63)| 夫妻中的一方拒绝共同生活,另一方是否减轻抚养义务?
裁判要旨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是相互的,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义务,但应从有利于双方和睦生活的出发点解决纠纷,给当事人积极的引导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离婚,且因一方主观原因不愿回家居住致使分居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分居生活的原因、分居生活的必要性等,适当减轻另一方的扶助义务。关联索引《...
性心理咨询:什么是夫妻性治疗?性生活不和谐找心理咨询有用吗?
1)收集性生活史首先,当事人吐露自己的心结,就自己或夫妻双方存在的性焦虑、性不和谐、性心理等性问题向性治疗师倾诉、询问与商讨。此时,心理咨询师所要了解的性,既包括夫妻关系的性,比如,现在的性关系是否为一种爱与信任的关系,是否存在着相互利用,是否存在用性活动作为控制对方的手段。还包括过往的性经历和...
关于“家事”,夫妻单方行为能否让对方担责
事后,肖先生以赖女士借款没有事先向其告知,更谈不上经过其同意为由,拒绝向陈某承担清偿责任。点评肖先生应当担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之对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
同房时,老公提出5个“特殊要求”,女性要懂得拒绝,别苦了自己
四、拒绝避孕有些男性为了追求一时的“方便”,会拒绝采取避孕措施,觉得这是个小问题,没必要太在意。殊不知,避孕责任一旦完全推给女性,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麻烦,甚至让双方的关系产生裂痕。夫妻生活是两个人的互动,避孕责任自然也应该是两个人共同承担。如果男性在这件事情上撒手不管,把责任完全甩给女性,女性难免会...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借的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万慧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丰富,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认真负责,长期从事行政案件代理、婚姻...
《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
C.不退,丈夫买电视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妻子也发生法律效力;D.是否退款,必须先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再做决定(www.e993.com)2024年11月8日。点击空白处查看答案C,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丈夫因家庭所需购买电视,没有特殊约...
婚姻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另一个案例中,丈夫在婚姻期间向朋友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奢侈品和高档娱乐消费。离婚后,妻子拒绝共同偿还该债务,认为这笔钱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决支持了妻子的主张,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五、结语婚姻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根据《民法...
真实的夫妻生活,其实是守住了六条底线
在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大,生活节奏快,夫妻之间很容易因为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而产生矛盾和冲突。但是,只要双方都能够认识到婚姻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需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种种挑战,就能够坚持下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三、只要孩子作为中间人,大多人不会翻脸...
最高法征求意见:离婚后应帮助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他是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承担责任!”在犯罪案件中,部分精神病人会因为不能辨别个人行为,最终在损害结果发生后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日常的生活中,精神病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如果婚后发现夫妻一方是精神病人,该婚姻是否存在效力呢?案情回顾顾女士和刘先生经人介绍而相识,在恋爱的过程中,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