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投案赔偿取得谅解 刑责可免但行政责任难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该案中,陈某某盗窃金额较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该院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采纳了该院的检察意见,并决定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检察官说法:...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今年7月以来,在沙河市检察院的监督下,行政执法部门对14名非法采矿案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共追缴违法所得及罚款7万余元,目前均已执行到位。这些案件的办理,消除了矿产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执法盲区,促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整理:记者肖俊林通讯员胡玉皎)双向衔接机制成效明显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青岛...
盗窃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检察机关建议追究行政责任
同时,鉴于韩某有盗窃前科,该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对张某宣布不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情况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向广平县公安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给予行政处罚。县公安局接到《检察意见书》当天,对张某作出行政...
检法视点 | 李勇:不起诉反向衔接应走出“不刑就行”的误区
相对不起诉的实体法依据是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里的行政处罚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这种刑事责任型反向衔接审查的重点是“必要性”审查,《行...
案件不起诉,处罚不“短路”——晋安区检察院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2021年6月,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认定,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随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为依法对梁某做到‘罚当其错’,确保惩戒教育到位,避免梁某再次“顺手牵羊”,2021年6月,经市检察院支持,晋安区检察院向晋安...
古丈县检察院精准监督让盗窃者“罚当其错”
古丈县检察院精准监督让盗窃者“罚当其错”日前,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份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函,针对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让熊某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www.e993.com)2024年11月11日。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古丈县古罗大道通明山隧道附近4次盗窃道路...
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行为人盗窃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为惩治盗窃行为提供了行政处罚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贵州省检察院发布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
案件来源。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通过查阅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卷宗等材料,围绕胡某、吴某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处罚必要性进行审查,认为该案件证据足以证实二人实施了盗窃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虽对胡某、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统一移送标准促进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后,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意见》对是否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意见设置三道审核程序:第一道是承办原案的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出意见。第二道是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刑事检察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实质审查。第三道...
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认为,刑法规定“多次盗窃”意在惩处惯犯惯偷,朱某的行为系偶尔贪图小利,被盗的多肉植物价值仅为98元,且朱某在案发后主动归还被盗的多肉植物,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朱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其行为可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