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商丘梁园区人民法院:儿子辱骂亲生母亲,侵害名誉权被判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双方为母子关系,双方本应是世间最信任...
名誉权和荣誉权类律师函实务要点
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剥夺荣誉称号、诋毁或贬损他人的荣誉等。被侵害方可以通过律师函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行为,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合理监督与限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为,在不涉及捏造事实或侮辱性言辞的情况下,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然而,若报道者未尽合理...
被辞退时听到同事聊其八卦,男子认为名誉被侵犯要求赔偿5万!法院...
法官寄语:人与人相处难免会产生矛盾,发生口角争执在所难免,他人对自己的不当评价可能会造成名誉感受损,但名誉感易受个人特质影响,属于主观感受,而不属于外部社会评价,仅仅是名誉感受损并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人民法院案例库:微信上发表不当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认定
1.侵权人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名誉权人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未经证实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其请求停止侵权,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宋某乙诉宋某甲、马某名誉权纠纷案案例要旨:侵权人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名誉权人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未经证实的言论,对其名誉进行贬损,致使个人名誉受损...
恶意评论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法院判决来了!
李某在张某某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一审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被告在原告朋友圈里发表的“几十岁的人还在...
因劳资纠纷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被起诉,法院:侵犯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此处的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www.e993.com)2024年10月31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或者是同事之间,发表侵权言论致另一方社会评价降低,都要承担后果,而任何一方名誉被侵害,都有权主张维护自身...
对医美整形效果不满意 在微信群里发“避雷帖”是侵权还是维权?
关于小美是否侵犯医美公司名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该案中,小美向三个微信群中发布“避雷XX医美机构《XXX》!”的图文信息,是对其过往医美...
通过网络发布侮辱、诋毁他人的言论,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担责!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我国《宪法》《民法典》均对名誉权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日常生活中,在公众场合辱骂他人,轻则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因此,遇到纠纷...
他状告电视台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法院:正当采访是记者的权利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新闻当事人张某诉新闻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一案。2023年11月11日,重庆电视台某民生新闻栏目接到群众反映,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内,一业主装修房屋产生了大量建筑砖头和垃圾堆放在公共过道,挡住了消防栓,给整栋楼居民的消防安全...
“名誉权”受到损害该怎样维权?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