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要求:城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
在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中,也有新增内容,除了列车脱轨、列车冲突、乘客踩踏外,还增加了“车辆重大故障”内容,包括制动失效、车厢分离、受电弓断裂、车辆零部件脱落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营单位吸取运营险性事件经验教训,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并监督落实...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全国防灾减灾日主题书单
一案(预案)三制(体制、机制、法制)等宏观层面的内容;然后,结合项目全生命周期思想,系统阐述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全生命,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管理、恢复重建等中观层面的内容;最后,结合系统优化理论与方法,研究了应急物资调度、应急服务设施选址、应急疏散、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和应急物资供应商选择...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函电通知其他方,并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4.一级响应条件(1)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涉险、被困、失联的事故;(3)国家指挥部认为需要并启动一级响应的其它情形。(四)响应程序1.四级响应程序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启动响应,调动属地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个人体质特殊原则上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
也就是说,加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这也是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而受害人自身的体质因素,按法理上之通说,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没有过错的,自然不构成过错...
交通运输部答南都:地铁安全评估规范修订,防水淹倒灌有要求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险性事件教训,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各地实践,对2019年发布的三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www.e993.com)2024年7月25日。他介绍,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坚持安全至上,完善了评估前提条件。在初期运营前,将人防验收、卫生评价和运营单位条件等纳入评估前提条件。二是坚持预防...
“百吨王”正式入刑!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台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
(三)未建立保护区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到位发生险性事件的。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按规定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区域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的;(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