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父子同涉非法买卖枪支案 五金螺母是否为“枪支散件”成焦点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认为,如果马建所说属实,那么在这起案件中,马晓强并不能构成犯罪。“首先,涉案螺母经过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不是中国制式枪支的零部件,也不是枪的主要零部件的结论。其次,在生产销售的过程中,马晓强尽到了注意义务。”韩旭解释道,马晓强在主观上不明知涉案螺母是作为枪支使用,并且在沟通过程...
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案如何定罪量刑?最高法:不唯数量论
经鉴定,涉案彩弹枪中,张某炜和方某俊购买的15支、孙某梅等人购买的3支的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但枪口比动能总体较低;其余46支彩弹枪不能正常击发或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能认定为枪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介】于某非法持有枪支准许撤回...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
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获刑3年半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西男子邮寄枪支零件非法持有枪支获刑五年
2015年1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但辩解称其邮寄的枪支散件组装成枪支后不能击发,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邮寄枪支罪。辩护人称,被告人陈某邮寄的42个枪支散件疑似物中有16个不属于枪支散件,其邮寄的枪支散件只有26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成套...
认定非法持有枪支不能仅看动能比,收藏等为目的等情节显著轻微的可...
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
形成司法执法合力,融合履职惩治非法持有仿真枪
2023年8月,何某某通过网络购买P7型号的仿真手枪2把、N10型号的仿真手枪1把。后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经鉴定,其中2把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且具有致伤力,枪口动能分别为2.41J/cm??、2.47J/cm??,1把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不能正常击发,不具有致伤力。
非法持有仿真枪?行刑反向衔接依法惩治
经长宁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定,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根据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相关规定,刑事检察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审查是否需要对何某某作出后续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男子网售火柴枪涉非法买卖枪支被公诉,二审维持“判三缓三”
其次,就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而言,枪支的致伤力和危险性是客观的,并不以其持有人具体使用方式而定,故对枪支的致伤力和危险性应依照科学的标准进行鉴定。根据鉴定人员一审出庭所作说明,其根据外观和构造判断涉案枪支为前装填式非制式枪支,被认定为枪支的标准是能击发底火,为进一步测试枪支的致伤力,对部分枪支通过...
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私藏枪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