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票据客观无法返还的要件,尤其是这4个,早知早受益
票据属于设权证券、文意证券,权利内容(到期给付票据记载金额给持票人)和票据债务人主体(主债务人和连带责任承担者)均记载在票据上,在票据拒付以后,六个月内,其债务人为出票人、承兑人和所有前手背书人(委托、质押和不得转让背书除外)。但超过六个月,对所有前手背书人的权利消灭。如果将票据退回,债务人主体仅限于...
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一起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围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应收账款质权生效要件等,同时结合法律关于债务抵销、同时履行抗辩等规定,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法律性质和效力的逐层判析。该案获评2022年上海法院百篇精品案例、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
供应链金融的确权,“确”的是什么“权”?
根据前述规定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非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债务人是否可以就转让事项进行抗辩的前提。确认主体融资性债权/保理债权的确认主体为项目公司与核心企业(如有)。在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供应商在向保理公司转让基础债权时一般会通过向项目公司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并取得项目...
人民法院案例库|57件买卖合同纠纷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
在库存货物动态质押监管交易模式下,质权人或者监管人不仅应当在形式外观上实际占有质押财产,而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质权人或者监管人对质押财产具有足够的控制力,能够排除他人特别是出质人对质押财产的随意占有、支配和处分。当事人之间虽然有“交付”质押财产的外观,但质押财产实际仍由出质人占有控制的,不能认定...
最高院:对《物权法》《担保法》未规定的非典型担保的司法态度
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所作的约定虽然不产生物权效力,但如果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应当认定其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比如在让与质型让与担保中,虽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物权效力,但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产生质押法律效果;再比如,债权人与抵押人(非债务人)约定,就某项不动产不论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均设定抵押权,此时虽然物权...
超全盘点!58种企业融资方式大汇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www.e993.com)2024年11月27日。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和保理业务的区别
三、生效要件不同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若干问题研究及相关建议
三是生效要件方面,应收账款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是否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及生效,实践中通常会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以实现对其法律约束。保理业务适用债权转让规定,即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保理的设立及生效,实践中通常会进行登记以实现权利公示作用。
民法典中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范的统合
尤其是在对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如债权让与和债权质押规则迥然不同,对交易实践的扭曲更为严重。德国民法上的债权质押即为适例:债权让与无须公示,即发生对第三人效力(让与主义),债权质押则以通知债务人为生效要件(通知主义),这可能减损出质人的信用(使作为其相对人的第三债务人产生出质人财务困难的印象),由此导致...
新担保司法解释——应收账款质押规则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427条、第445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司法实践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基本上都定有书面合同,因此引发的纠纷较少,如果没有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判断质押合同是否成立,可以依据《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二是质押合同有效成立,即设立应收账款质押是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