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军|人类参与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分类保护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创作要件,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即独创性要求。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而言,独创性分别有“独”与“创”两个方面。“独”要求作品是独立创作、源于本人。不论创作行为是自主还是被动发生的,在创作行为发生之后,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行动应当是依其意志自主...
陈馨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归属研究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可知,独创性、具体的表现形式以及智力成果是构成作品的三要件。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而言,其通常是能被人类直接或者间接感知的外在表达且能以有形物质载体复制,从而满足具体的表现形式要件。但...
AIGC与著作权:北互AI文生图及广互AIGC平台著作权案业界评析
将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从而实现著作权法“激励作品创作”的内在目标,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对利用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进而推动监管法规的落实、公众知情权的保护,有利于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邵天朗: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法保护路径之否定 | 知识产权202409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该条款包含“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要素,但这三点并非作品构成的充分要件,思想/表达二分法具有独立的限定作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功能与独创性标准并不相同。当前,...
李梦菲|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领域的权利归属及保护路径
高新技术新时代下,新闻和文学艺术领域开始出现一类新型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作品形成过程中采用了精密复杂的算法模型,产出速度极快,是对传统创作方式的显著突破。但该创作物的权利归属及保护措施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且在司法实践中亦未形成通用裁判规则,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版权认定问题及其...
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浅析公司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根据《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作者,指的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是在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
郑森|论AIGC生成歌曲的著作权法规制
三、AICG生成歌曲在歌曲著作权中的合法性证成通过AIGC技术模拟歌手声音来“翻唱”他人歌曲,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思路。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中的侵权行为一定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因此当讨论一个行为是否...
AI生成内容著作权之争,争的是什么?
“这类作品具备著作权法定义的作品属性。不过在作品类型上,是将其归入现有作品类型,还是单独创设AI辅助生成作品类型,还有待探讨。”肖尤丹说。后一种情形下,算法根据使用者指令直接输出数据,缺少了人类的主动选择、调整和训练。肖尤丹表示,这一过程既不存在个性表达,也非智力活动,因此完全由AI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
来认真讨论下 AIGC 带来的“著作权”问题——AI 创作的内容版权...
一、AIGC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判定AIGC是否能够被认定为“作品”,一般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1.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