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则典型案例看清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
一是在清代司法裁判过程中,刑事责任年龄的考量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量刑的关键要素。依据《大清律例》及相关成例,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以七岁、十岁和十五岁为界,区分了不同层次的刑事责任。即未成年人杀人案件,凶犯年龄在七岁以下,即使他们犯了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也不会对他们执行刑罚;七岁以上十岁以下,应上...
清代是如何办案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再向社会开放10万件清代刑科题
情实者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缓决者一般案情属实但危害不大,可减为流放充军或再押监候等;可矜指案情有可疑或可矜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留养承祀则是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的可奏请皇帝裁决。明清历史档案的史学价值、文化价值日益凸显,档案的开放...
辛亥革命后身份等级制度的废除引起社会习俗重大变化
清朝统治的推翻导致了男子留辫习俗的革除;女子裹脚习俗的劝禁促进了妇女的觉醒和解放;身份等级制度的废除引起了称呼、礼节、服饰等的巨大变化。由于辛亥革命等因素的推动,民族经济在民国初年步入了“黄金时代”。女子不缠足运动妇女缠足始于何时,说法不一。一说始于商代:《古今事物考》谓“妲己狐精也,犹未变足,以...
新书|《清代刑罚研究(1736~1911)》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清代刑罚的研究多系基于典章制度等基本史料的研究,很少关注刑罚现场、行刑过程、刑罚效果等内容,《清代刑罚研究(1736~19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5月版)以《清史稿??刑法二》对清代刑罚种类的总结为基础,在叙述某种具体刑罚时,重点研究其执行(实施)等方面内容,也即刑罚现场、行刑过程、刑...
人类曾这样走过——中外刑罚发展史
清朝末年,清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决定推行变法措施,并于1910年颁行《大清现行刑律》,其中一大突破是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来的封建制五刑,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停止刑讯。为了适应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需要,清政府还从多种渠道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刑法作为参照,制定了《大清新刑律》,但未及施...
中国传统审判中的特有制度构建
从数据上来看,经皇帝干预加重刑罚的有26宗,减轻刑罚的有12宗,维持原刑罚的有5宗,更改现有法律规定的案件有32宗,当然不排除更改量刑的同时改变法律的情形(www.e993.com)2024年11月19日。首先,从减轻刑罚的案件内容来看,其目的之一是调整既有部分政策的倾向,二是肯定某些在其看来具有正当性的行为。
从一则典型案例看清代服制命案审理中的夹签之制
(参见:顾元,《服制命案、干分嫁娶与清代的衡平司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通过“夹签声请”制度,清代统治者及司法官员为“情有可矜”的犯罪人谋取了一线生机,为服制命案的严厉处罚开了一道矜恤怜悯之门。为避免滥用,夹签之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受到严格限制,但这一制度所体现的“慎刑慎罚”理念在今天依然值得...
弘扬中国传统司法的制度理性(学术随笔)
唐代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地方死刑案件要三复奏。清代一般死刑监候案件都要经过秋审复审再予决断。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安定,必然要追求司法之“平”。“平”就是公平,就是合理,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秩序观和正义观。同时,在哀矜折狱、恤刑等思想指导下,“平”也蕴含着重生、钦恤的意味,表现为在拷讯、定罪、量刑中要相对...
法学生必读!5本中国法律史经典
在这部皇皇巨著中,沈家本对有文献记载以来中国历代刑法制度、律令、刑罚、刑具、监狱、职官等爬梳整理、条分缕析、探源溯流、比较甄别,往往既考订其原委,复议论其得失。如果没有科举制度下对经史的严格训练,完全无法想象《历代刑法考》对中国历史上刑法所做的全面、系统、详实的梳理和考证。
清代最强后勤部门:原来辛者库真出过皇后和重臣
“入辛者库”是清代针对旗人犯罪设立的刑罚方式,即取消犯人及其家属的正身旗人身份,成为内务府管领或王公管领下的包衣或划入皇庄为奴。实际上辛者库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组织机构,而是一种罪籍身份,即“罪籍奴仆”,其身份也是世袭的,一人入辛者库,子孙也都是辛者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