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离婚时一定要告知法官!
既然个人债务应个人偿还,那么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势必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以案说法 | 夫妻唯一住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拍卖的房屋虽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可在拍卖成交后,为被执行人保留廉租房租金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利,且法院未收到申请执行人停止执行的申请,故雷某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于法无据,法院...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案涉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执行人对外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属其个人债务,且被执行人的配偶及其子女长期生活、学习在北京市,其夫妻双方在北京市仅有案涉一处房产,据此二审判决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综上所述,判断被执行...
【法官说法】妻子欠债,法院能否查封丈夫婚前购买但婚后登记在夫妻...
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房屋产权的另行处分,房产自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在配偶一方负有执行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执行共有房产中属于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若进入拍卖程序,另一方有优先竞买的权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双方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拍卖吗?
因此,本案中对于胡某妻子提出的执行异议,安源区法院不予支持。被拍卖房屋虽系其夫妻共有,且是双方唯一住房,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只要及时通知共有人,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结果经过执行法官和胡某妻子的多次沟通和耐心解释,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并...
留取5至8年房租后,聊城一“老赖”夫妻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
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执行局就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张某、刘某的唯一住房,现该唯一住房通过司法网拍拍卖完毕,已经强制腾空并交付使用(www.e993.com)2024年10月17日。这也是2017年5月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后,东昌府区法院对“唯一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首例执行案件。陈某诉张某、刘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东昌府区法院审理终结,执行...
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唯一”住房是否能被执行?
法院在执行徐某与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徐某名下一套房产,徐某配偶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该债务为徐某个人债务,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家庭唯一住房,不应被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裁判结果
以案释法|法院查封夫妻共有房产 能否拍卖一方份额?
房产是家庭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那么,法院查封夫妻共有房产的,能否拍卖一方份额?阿峰(化名)与阿花(化名)是一对夫妻,阿峰因涉嫌犯罪,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了阿花与阿峰名下的涉案房屋。阿花认为相关房产是其与阿峰...
欠债不还 “唯一住房”能否申请执行?法官表示:三种情况下可拍卖
法官表示,三种情况下,“唯一住房”也可拍卖。达成协议又失约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至2015年间,林某夫妇因资金周转向曾某借款405万元,双方约定应当于2016年2月10日前偿还。可直到2019年1月,林某夫妇二人仍未还清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曾某以其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
分居夫妻共同偿还巨额债务? 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把要拍卖的房子保...
法院仅因案涉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将其认定为路飞、李兰的夫妻共同债务,罔顾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忽视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原则性规定,并导致作为李兰个人婚前财产的唯一住房将被强行拍卖,违背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