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实质化实现
但这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庭审理可以走形式,作为裁判机关的法院也不能因为案件经过控辩协商而放弃客观真实的底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明确规定为基本原则,要求“作出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辩护律师应该如何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在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情况下,辩护人再进行指控事实不能成立的事实之辩显得十分苍白无力,此时,控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充分沟通所围绕的重点应是量刑建议而非其他,在审判阶段,辩护人进行辩护的重点也系量刑而非定罪方面,更非指控事实方面。这与以往辩护人既对指控事实提出事实不清、证据...
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的路径设想
目前立法将法官参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的角色定位为事后的“司法审查者”,即在审判阶段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合法性。表面上看,法官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中的“司法审查者”角色是符合程序正义理念的,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监督。但实际情况却是,法官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协商程序中的“司法审查者”...
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刑辩律师主观能动性发挥之路径优化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刑辩律师并不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发表辩护意见不被重视且只被认为是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签署的“见证人”,再加之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以及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挤占了律师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空间。“错位点”之二即为刑事辩护实际功能和预...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该如何完善?
江西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智勇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为了应对新时代要求所推出的一种诉讼模式。无论是协商式诉讼还是协商式辩护,它所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姿态。因此,律师需要充分参与到协商当中,并需要提供良好的程序对此进行保障。
资讯丨蓝天彬律师参加论坛,探讨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困境与突破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方面,目前重点已经转移到了审前程序,尤其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主要环节(www.e993.com)2024年10月19日。但是一方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能完全不理会律师的观点。同时,法官对于案件认定的走向是不可预知的,因此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进行认罪认罚,那么也存在两个问题。
刑诉法取消“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辩护人|检察官|辩护...
第三,取消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度,原则上由法院在审判阶段判断是否达成认罪认罚。应当改变当前检察机关主揽量刑建议的做法,允许控辩双方对于量刑建议进行充分有效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以量刑建议书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未达成一致的,也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是否采纳以及具体的刑罚由法院居中依法裁...
大咖说 | 陈卫东:刑诉法修改的重点问题
第三,取消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度,原则上由法院在审判阶段判断是否达成认罪认罚。应当改变当前检察机关主揽量刑建议的做法,允许控辩双方对于量刑建议进行充分有效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以量刑建议书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未达成一致的,也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是否采纳以及具体的刑罚由法院居中依法裁...
2024年第一季度中国司法研究报告
赵恒鉴于既往研究偏重从职业法官角度出发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疏漏,选择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交叉,探讨人民陪审员如何更好地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判。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他发现当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判中面临参与空间缩小、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难度增大、审判能力削弱等挑战。
京都释法 | 王九川:认罪的困惑
认罪协商行为发生在庭前,通过检察官提讯被告人、律师会见被告人、律师与检察官的沟通等环节完成。律师在认罪认罚协议上为见证人,但对于被告人的选择有重要影响。近亲属聘请的辩护律师会用心研究案情,评估各种可能,将案件的走向、利弊给被告人讲明,由后者选择是否接受方案。遇到指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告人能否得到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