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
由于秦法相对严苛,故而在实践中,用儒家经术,确切地说就是用儒家道德礼教——“礼乐”,来弥补或者修正立法之不足,逐渐成为一种习惯,这也开“礼法结合”“儒法并用”之习,史载:“孝武之世,外攘四夷,内改法度,民用凋敝,奸轨不禁。时少能以化治称者,惟江都相董仲舒、内史公孙弘、儿宽,居官可纪。三人皆儒者...
洗冤录|北朝公主死胎案
诚然,礼、法以及礼法结合的发展均需要依靠皇权才能得以继续,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需要这双无形的手来推动。但是,当这些内容与统治阶级的意志相背离,甚至威胁到统治者的利益之时,情况便大不相同了,法律不仅无法进步,反而会出现倒退的情况。正如此案的最终结果,无论尚书省官员的法律知识多么丰富,能力多么高超,辩护阵容多...
书香法院 |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他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演进。从商周的礼法结合,到秦汉的法家制度化,再到唐宋的法律儒家化,每一次法律的变革都是对社会变化的回应。他强调,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与现代法律的启示瞿同祖先生在书中不仅总结了中国古代...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彰显中华法系理性思辨和实践智慧
儒家六经以礼为本,是古代诸多儒家学者的共识。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将阐述礼的原则、大义、精神、作用的《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官当”“重罪十条”“存留养亲”相继入律,加速礼法融合的进程;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并吸收...
古代死囚临刑前一晚,为啥被允许妻子探望?其实这是福利
“听妻入狱”是“礼法结合”的大前提下,儒家“孝道”思想与国家法律相碰撞的产物。这一制度并非对罪犯犯罪行为的宽宥,而是审判官员在对罪犯犯罪动机、家庭状况进行综合考察后,对刑罚实施方式的灵活掌握,不影响原有处罚。儒家“孝道”思想清朝末年,各侵略国经常以刑罚残酷和监狱制度落后为借口,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由出土秦律令重审“以法为教”
另一方面,随着出土秦律令文献的不断整理与公布,越来越多的材料证实,秦法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其与儒墨等诸家学说并不完全对立,其中也有众多人文关怀,但对其过度的解读,又或带来的是另一种极端,即对于汉代人所谓秦法“严而少恩”的又一种怀疑,认为秦法并不严苛,秦代并非苛政厉法,进而出现对秦法鼓吹和宣扬的势头(www.e993.com)2024年10月18日。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内涵与传承之道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崇尚“礼治”,倡导“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以管仲、李悝、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强调“事断于法”“法不阿贵”。战国末期,荀子提出“隆礼”与“重法”相结合,为后世儒法合流、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开先河。
北魏的江山是怎么来的,又如何守护呢?
这是北魏历史上最后一次大规模的法律修订活动《正始律》由这么一批名儒文士、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家、从政实践经验丰富的官僚“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共同议定而成,其在礼法结合的深度和广度上,无疑超迈前律。《正始律》通过全面、深入地将儒家礼教与法律相结合,基本上实现了北魏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这次法律改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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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汉武帝独尊儒术至唐律正式完成礼法结合为止,西汉周后期、东汉以及魏晋南北朝的法制主要发展方向都是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推进法律儒家化,即融礼入法的过程。隋唐宋三代在完成立法结合的基础上,传统律学进一步发展,是礼法结合的综合展现和继续发展。元朝蒙汉异制后,明清两代的传统律学发展停滞,明刑弼教之口号沦为加强...
【文化】《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首先,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法家指导思想为主的局面,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引礼入律,礼法结合开辟了道路,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并对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