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宝建、岑潇、王筱青:新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制度变化与司法应对
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中,可诉行政行为可优先考虑具体化为:土地征收公告(征收行为)、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强制拆除行为等;补偿标准和补偿安置方案争议可在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一并审查。补偿安置协议可约定土地征收申请获得批准或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作为生效条件,协议未生效则按合同缔约过失承...
集体土地征收中,可以这样解决补偿标准异议问题
但是此处存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在公告内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相符的情形下,被征收人以此提起征地补偿方案公告诉讼时,应认定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不应认定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其具有可诉性。如上所述,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市县政府的批准行为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最终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复议范围,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理由:1)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时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就属于可复议范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这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案涉集体土地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对土地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方案。笔者认为,这种补偿安置方案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能够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拆迁案例】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被征收人以公告内容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打开网易新闻查看精彩图片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99号...
最高法案例: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身只是发布土地管理部门拟定的、尚需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载体,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www.e993.com)2024年11月22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若改变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使得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产生认知错误,影响其提出意见并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具有可诉性。案件基本信息案号:(...
最高法判例:征地补偿方案的复议申请期限、公告方式、复议和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以书面形式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未规定公告期限、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从公告起满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2.征地补偿方案的公告方式。《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
最高法院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行为,而非该公告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山东无棣县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费标准6万元/亩
征收土地公告在什么情形下具有可诉性?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最高法:征地过程中的“签约通知”是否可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有权主体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