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如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
再审法院指出,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河池城区征地拆迁办作出涉案信访答复意见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陈某永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案例: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
行政部门的口头答复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如果类似于12345或者信访答复的回复功能,仅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告知或解释,当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例如常见的咨询拆迁政策文件、咨询工伤定赔规定、咨询医疗报销流程等。然而,如果口头答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直接否定了当事人的某些权益,那么可以视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可诉性。以...
对信访回复不满意,为何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由于信访回复属于程序性、告知性行为,不具备可诉性,信访复查、复核属于对信访回复的重复处理过程,也不具有可诉性。但有时,会存在以信访回复代替行政履职申请的情况,此类情况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工作思考]关于如何甄别信访答复可诉性的思考
综上,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按照信访流程作出的信访答复,其性质通常属于程序性、告知性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信访复查、复核处理意见一般也属于对先前的信访事项作出的重复信处理行为,原则上也不可诉,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还要进行具体的审查区分。二、审查信访答复可诉性的参考要点(一)看信访答复的职权依...
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形式将内部决定告知信访人是否可诉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因为乡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答复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因为该乡政府已经通过信访答复的形式将其...
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却适用信访条例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应依法撤销
关于盐边县政府答辩称本案《信访复查意见书》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问题(www.e993.com)2024年10月18日。因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明确认定,“江前发因林地纠纷问题请求政府解决争议,盐边县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书》,实际上是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履行行政治理职责的行为。江前发不服该行政行为而向法院起诉,应属于...
“信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关于信访答复等信访处理意见是否具有可诉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始终存在争议。有观点指出,从行为性质上看,信访答复是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表现,可被纳入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属于当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查特殊形式的行政行为时,不应当受囿于系争行为作出主体及其...
信访事项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认定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协调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信访处理行为不可诉,不是指当事人信访事项中涉及的所有行政行为一概不可诉。应当分清楚信访处理行为和信访处理行为中包含的信访事项中的行政行为,信访事项中的行政行为并不等同...
信访事项答复是否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对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选择通过信访方式解决其所请求事项,就应当按《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和复核,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作出的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且三明市人社局也已经作出复查意见,该处理意见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可诉
本案中的信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行政机关信访答复的作出是基于申诉人的申诉,信访答复也是对申诉咨询内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不能引起申诉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因此,本案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魏某信访事项的信访答复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