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小车位放大车,“挤”到邻位引纠纷 法院怎么判?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吴在案涉2号车位中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该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4米×2米)。老吴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熊丹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否计入专有总面积进行投票?诉讼中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小区开发商只是“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买受人”形式上的产权人,案涉小区的地下停车位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物业,不能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故车位面积不应算在专有部分总面积内。终审判决结果业主大会、业委会主张业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间接规定业主作为诉讼主...
关于车位车库纠纷的42条裁判规则
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之规定,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
买车位13年后才发现车位面积“给少了”,起诉开发商还有用吗?
根据测绘结果显示,107车位所短小的面积部分位于相邻的108车位的现场所划出范围内,故小张要求开发商按照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分割线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为此,判决开发商应按照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107车位与108车位之间的间隔线,108车位业主对此承担协助义务。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
业主买车位13年后才发现车位面积不足 法院:重新画线
广州一名业主购买小区车位使用13年后才发现车位面积不足,于是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记者今天(11月29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开发商应按涉案车位房产证附图重新画出车位间隔线,隔壁车位业主应承担协助义务。
车主买一个车位纵向停俩车被制止 法院:超出合理面积
法院一审驳回请求,严某不服,提起上诉(www.e993.com)2024年11月25日。二审法院认为,严某将两车纵向并列停放车头和车尾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已侵占业主共有部位,而严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征得其他业主同意。11微博微信我要评论登录相关推荐北京朝阳三间房新建3处便民停车场,252个停车位即将投入使用沸点今年海淀区计划新增不...
人防车位纠纷如何解决?法官这样说
原告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3法官提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
车位用了13年后业主发现面积“给少了”,法院:开发商重新画线
小张购买自家楼盘的车位,使用13年后才发现车位面积不足,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已交付使用多年的车位面积之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11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开发商在交付车位时存在面积短小的情况,且未向业主披露。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涉案车位房产证附...
认为车位受人防门影响,南宁一业主要求退款!一审法院:驳回请求
经法院实地测量和勘查,车位长、宽等均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车位靠近人防门一侧已预留一个车位空间且并未编号,即不作为车位销售使用。虽然人防门开关过程中前端部分与车位形成干涉,但并不对车位的使用产生影响。 9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女士全部诉讼请求。黄女士不服,已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从法院判例看人防车位建设管理与维护
行政二审:该市人防办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人防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民事诉讼一审:2019年,A小区开发商和原物业公司起诉A小区业委会,要求返还200个地下人防车位及赔偿车位租金损失118万元。该市某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