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别?4招教你不再倾家荡产
近年来,外地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类案件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昨日,重庆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应防范打着“私募投资基金理财”旗号进行的非法集资和吸储违法犯罪活动,并为投资者揭开了这些伪“私募”的神秘面纱,提醒投资者认真识别,避免上当受骗。社会危害...
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破产的处置路径
再如,非法集资参与人破产债权认定设计的刑破交叉问题,有些私募基金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非法集资参与人在刑事案件中获得退赔后,剩余的实际损失可以在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企业破产制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法人,一些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清算也可以参照适用,因而企业破产制度不可能完全顾及私募基金公司独特的运营模...
奥信汇富被曝拒绝兑付本金和利息 律师称其非法集资
律师认为这是非法集资行为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宣讲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分析认为,朱先生等人提到的“私募基金”,其实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私募基金不应具有承诺投资回报的特征。同时私募基金不允许对公众进行宣传,吸收公众存款。目前,本市正在重拳打击非法集资行动。李律师建...
“非法集资诈骗78.81亿”“妻子利用职务便利获利602万...
12月26日,“两高”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资金募集端”,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主,也有部分诈骗类犯罪;二是“资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资金募集端在5大案例中,涉嫌金额最大的案件是一起“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非法集资诈骗案”,诈骗...
法眼观澜 | 私募基金涉非法集资二十问(二)
可见,监管并不禁止私募基金将资金用于关联企业,但需要做好风险防控。从刑事风险角度而言,如资金链断裂,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是自己为了关联企业能够获得融资而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属于“自融自用”,甚至会被评价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可能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升格为集资诈骗罪予以处罚。
又一例私募基金“非吸”案普通员工担责案例,良卓资产多名销售员...
警方称,经查,自2015年9月起,“良卓资产”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银行承兑汇票收益权转让、包装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所募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对外股权投资等(www.e993.com)2024年11月20日。此外,依据最新文书显示,“良卓资产”案相关主犯杨骏、季正栋等均已被判决,但具体审理结果尚未公布。
债务“跑路”频发,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维权?律师解答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1、投资期间持续关注私募基金投资运行情况,保存关键证据。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运行情况,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
广东深圳福田区:“穿透式”四步审查揭秘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检察机关经分析认为,苏某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违规向社会公开发展不合格投资人,为投资者精心设置了还本付息、兜底回购等“叠加式”承诺保障,经司法审计未兑付资金约4.41亿余元,属于以具有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
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两高”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违反上述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既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无论是否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均具有非法性。2.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实质上都是突破私募基金“私”的本质和投资风险自负的底线,...
最高法、最高检: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
司法实践中,对于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自融”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及社会性四个特征的,依法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例如,在2022年“人民法院这十年”金融犯罪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就是持牌私募机构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