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谈|陈德中、汤明洁:主体不是世界的中心,而是与世界共在
倒过来讲,对应的就是客体的概念是怎么被构造出来又被客体化的。这个事能看出来是运动性的,一个是越来越清晰的主体独立出来了,和它对应的对面就是越来越清晰的客体对应出来了,这就是狭义的意义上,也是汤明洁这本书前半部分干的活儿。我为什么要特别区别这个?其实有一个背景,西方哲学史有两类转型,其中一类转型...
方延明|传播与人类活动的辩证法——兼论大众传播的主客体间性
主体对客体传播的全过程,实现了主体对客体传播过程中的自我完善,即主体的客体化。主体把客体实实在在地占为己有,亦即客体的主体化完成。芝加哥学派的乔治·赫伯特·米德,对“主我”与“客我”有一段精彩论述:“在这些环境下的自我,是与扮演‘客我’中他人的角色相一致的‘主我’的动作。自我既是‘主我’...
郭锐 曹瑞璇|职业打假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与界定研究
职业打假行为客体中的标的物指职业打假人从经营者处购买,用以实现其索赔目的的商品。标的物是职业打假行为直接指向的商品,是承载职业打假人和经营者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二者的连接点。职业打假标的物商品是由职业打假人出资购买,且拟用以启动惩罚性赔偿制度索取赔偿,该类商品具有以下特点:(1)价格偏低或偏高...
原创|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AI生成声音侵害声音权益的法律认定...
“在所有的人格利益中,与肖像权的客体肖像利益最相似的就是声音。”《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要义在于“可识别性”,即通过该视觉形象可识别其“主人”。对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样地,声音受...
吕铖钢 曹同同|数字财产课税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信息技术术语标准中的定义,数据是信息的一种形式化方式的体现,该种体现背后的含义可被再展示出来,且该种体现适于沟通、展示含义或处理。无论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抑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民法典,均坚守了数据是信息载体这一科学认知,数据的初始功能便是作为信息载体。
梅夏英 | 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未来数字法研究的范式图景 | 专论
当然这也会带来一个问题,如果其他实体具有形式上完整的意思能力和“类人”理性,我们就不能依此定义将人与人工智能在法律上区别开来(www.e993.com)2024年11月25日。因此,“信息”在传统的主客分立中具有超然的地位,数字技术则因此可能在信息领域实现从信息载体的“客体性”到信息系统(如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转变。在当代物理学和系统科学中,信息...
时诚|数据权利的模块化设计
数据权利是由数据持有者与不同相对方的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复杂系统,可分解为数据生产关系、持有关系、流通关系、征用关系等权利模块,以此呈现多主体围绕数据分享利益的价值生成格局。数据生产关系描述了数据持有者将与数据来源者有关的信息记录于数字化载体的过程,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分别享有法定在先权利模块和数据财...
彤管扬辉:作为文化实践的明清女性书写
一、女性声音与能动主体出现在《卿本著者》英文书名里的关键词“能动性”(agency)贯穿于全书对女性著者的文本分析。“能动性”观念(或表述为“自我性”/“个体性”/“主体性”)指的是自觉采取行动的能力与意愿,有助于阐释本书的中心议题——女性在规范化的性别秩序中对不同身份的自我表征/再现(self-representa...
从“介质融合”到“维度融合”一当下媒介新形态、新关系与新时空...
传统媒介意义上,我们视“传者”为主体,“受众”是客体。今天这种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传播的“主体”与“客体”已经移位,发生了质的转变。(一)主客体的互位互易传统媒介时代,传媒的主体与客体的界限是明确的,是“一对一”的权力传播结构。当下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位置,互易互换互位是一种常态。同时,互联网信息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
裁判要旨判断权利要求限定的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保护客体时,一般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审查该方案是否采用具体技术手段,旨在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至于该方案实际能否解决说明书声称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应技术效果,通常属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审查内容,而非保护客体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