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方式和辩护策略
现实中,一些实体企业为虚增经营业绩、应对考核,或为虚增固定资产,或为向金融机构贷款作依据等目的而虚开进项发票;也有一些企业为了套取现金而虚开发票,或将虚开的发票用于税前列支(不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三)犯罪方式1.直线式虚开直线式虚开,是指按商品、劳务或服务的正常流转方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即按增...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实交易的认定方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真实交易的认定方法????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一、增值税税收客体有没有产生,是纳税人有没有纳税义务的关键根据量能征税原则,税收的客体分为财产的获取、财产的持有、财产的支出。以财产的获取作为客体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财产的持有作为客体...
刑事法律8月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变化及辩护要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罪名全称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一个选择性...
何观舒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轻辩护之从犯的认定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是受他人雇佣,从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工作的,领取的是固定工资,没有其他额外的非法收益,或者出于其他目的,根据他人的指示或授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了一些帮助,但这些行为都辅助性或者次要性的,即使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应认定这些当事人为从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某的委托,指派何观舒律师在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向林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详细研阅卷宗材料,认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
大咖说 | 张明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实害犯,不是行为犯、目的...
由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作行为犯、抽象危险犯的观点与做法存在明显的缺陷,笔者现在主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实害犯(www.e993.com)2024年11月9日。既然是实害犯,就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使国家增值税款遭受损失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主观上必须具有相应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骗抵增值税款的行为,会使国家税收利益遭...
这些情形将不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 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系列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以及“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以及五百万元以上。此外,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进行了调整。《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周村区法院案例《无真实交易往来前提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近日,周村区法院案例《无真实交易往来前提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山东高法采用。鲁法案例2024087■淄博市周村区法院:无真实交易往来前提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2015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周村某经销部、淄博某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的...
为抵扣无真实交易销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将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排除性事由,符合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与国家的税收利益高度关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国家税款。1997年刑法修改时,设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