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判处十五年,再审改判无罪
原判决、裁定在认定“王某团为应付上级单位年度审计,安排三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基础上,以“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且已抵扣税款”,认定王某团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未考虑环开全貌,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依法改判。
涨知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犯罪 | 大家来学法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方式和辩护策略
现实中,一些实体企业为虚增经营业绩、应对考核,或为虚增固定资产,或为向金融机构贷款作依据等目的而虚开进项发票;也有一些企业为了套取现金而虚开发票,或将虚开的发票用于税前列支(不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三)犯罪方式1.直线式虚开直线式虚开,是指按商品、劳务或服务的正常流转方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即按增...
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票货分离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票货分离并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审查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等综合认定。举例而言,张某欲采购白糖,但因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通过A糖贸易公司的名义购买。这样处理,A糖贸易公司取得进项发票,张某获得白糖。从现实利益上讲,因其不需要发票而有效降低了采购成本,或者因此获得其...
刑事法律8月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变化及辩护要点
(一)主体要件: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分别认定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主体要件出发,其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应分别认定的原则,若是个人既在单位犯罪中承担直接责任,又进行了个人犯罪,应分别量刑、独立评价、数罪并罚,不可将两者金额简单累加。同时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单位共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处罚
1.对被告单位原普宁市流沙镇人民政府终止审理:2.被告单位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3.被告单位普宁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4.被告人黄少壮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大咖说 | 张明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实害犯,不是行为犯、目的...
应当认为,上述处理方案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实,最高司法机关一直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视为实害犯,只是没有明文使用实害犯的概念。例如,2002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就明确指出:“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
张明楷: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造
亦即,虚开发票罪只是侵犯了发票的公共信用,不会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故法定刑相对较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侵犯了发票的公共信用,而且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故法定刑明显较重。所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解为单纯行为犯,不符合法益保护的原理,也不能说明本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关系。
最新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下的虚开发票行为刑事法律责任探析
(一)罪名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个人或单位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应当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新《涉税犯罪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刑”
多年来,理论与实务界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目的犯”、“结果犯”,构成该罪是否需要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要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等存在较大争议。近年,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共识,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并且存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为前提。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