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检君说法】“醉酒驾驶”+“逃避检查”=“从重处理”
古检君说法本案中,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企图通过逃避检查逃脱罪责,受到从重处罚。郑某若不逃跑,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其血液酒精检测含量未达150mg/100ml,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因其逃避检查,最终受到刑事处罚。希望广大驾驶人员引以为戒...
【案件聚焦】酒后驾车切莫侥幸 “搬石砸脚”终将严惩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被告人高某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再次饮酒,...
高法: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将统一裁判标准
昨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审都被...
醉酒无证超速驾车肇事致人伤亡,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丨纪小槌...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甲在某酒吧饮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载着乙沿市区某道路行驶,遭遇丙(另案处理)驾驶的小型客车,后者欲以酒后驾车发生剐蹭为由对甲实施敲诈,甲因酒后无证驾驶不敢与对方纠缠,遂驾车加速行驶,丙驾车追赶,甲为摆脱追赶,不顾雨天路滑及道路上车辆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超速行驶,连闯...
普法时刻丨屡次犯罪不悔改 醉酒驾驶又获刑
王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悔改,如今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近期,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快办模式审结了该起危险驾驶罪案,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经查明,2023年9月20日晚,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共停车场驶入道路上,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
醉酒驾车“驶”不得,巡回审判敲警钟
醉酒驾车“驶”不得,巡回审判敲警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www.e993.com)2024年10月26日。”在拒绝酒驾形成普遍共识的现在,仍有一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法规、以身试法,结果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追悔莫及。为进一步强化酒驾醉驾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效果,有效预防危险驾驶犯罪,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6月18日上午,姚安法院刑事审判...
醉酒驾驶、伪造证据、暴力抗法……山东省检察院发布4起依法惩治...
醉酒驾驶、伪造证据、暴力抗法……山东省检察院发布4起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为认真贯彻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指导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相关刑事案件,教育警示广大司乘人员严格执行安全驾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山东省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3月26日,荣成市公安局以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0.89mg/100ml,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罗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伪造案发时车内有酒,并指使证人作伪证,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适用“两高两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来了!醉酒驾车追尾获谅解...
2月27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去年12月,“两高两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此次案例库专门收录了一批适用最新意见审理的醉驾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醉酒驾车酿惨祸 被告人获刑一年五个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2024年2月5日,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酒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马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2023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和朋友聚会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244国道行驶,与同向前方推四轮平板手推车的高某某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