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拥军|新型网络支付方式下非法取财行为的类型化定性——以账户中...
均应认定为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观点则认为,第三方支付应视为信用卡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而第三方支付账户则应视为与信用卡账户密切相关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账户,账户中的钱款性质均可认定为财物。
为赌博平台提供第四方聚合支付为什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本质是提供技术服务,不是资金结算,不属于《支付结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的支付业务范围。但是聚合支付业务会涉及到“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吗?答案是:聚合支付服务不一定涉及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但这并不意味着聚合支付平台违规开展资金支付结算的情形就不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聚合支付行业的“四条红线”,其中...
【常见易混淆】电信网络诈骗构成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
按照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平台,炒作期货现货,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前提是该交易平台是真实的,可定非法经营罪。
从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区分发行虚拟货币是传销还是非吸
再比如张律师曾经办理某阳发行虚拟货币涉嫌集资诈骗罪案,其平台就采用,新人拉老人在该平台购买其发行的虚拟币就能得到一定比例的虚拟币,还可以将虚拟币方在“币池”等待每天释放币,当虚拟币达到一定比例时,可以提现,平台又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若采用上述这种模式,即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
女子捡银行卡猜中密码取走4万,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调查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购物、提现、转账等行为,给他人的财产和信用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而这位年轻女子的行为恰恰符合了这一定义,她不仅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产,而且还给该银行卡的持卡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这起案件,相关部门已迅速展开调查,并对该女子进行了传唤。
诱导套现,揭秘POS机换新“低费率陷阱”
正如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法律层面,用POS机套现实际上是一种欺骗银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www.e993.com)2024年10月23日。这种行为会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或者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等罪名。套现行为对持卡者个人同样有危害。李亚进一步补充,银行如果发现消费者有套现行为,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会对持卡人采取降...
吴诗昕|网络空间跑分活动的认定与治理逻辑
若跑分行为介入时上游犯罪已告既遂,跑分行为所处理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此时跑分行为则不成立对上游犯罪的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若上游犯罪成立开设赌场罪,跑分平台提供的是帮助赌客充值赌资这一业务,此时行为对象则为组成犯罪之物,不属于犯罪所得,此时则不应进一步认定为洗钱犯罪。若上游犯罪为诈骗犯罪,如...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余杭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杨某、刘某、钱某等36人提起公诉。对4名情节轻微的业务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该案赃款已基本被挥霍、仅查扣17万余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被告人、被不起诉人退赃退赔共计295万余元,为被害人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
最高检发布防范金融投资诈骗(一)
2018年4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以郑某、周某坤等人涉嫌诈骗罪移送起诉。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通过审查“德金国际”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在第四方支付公司开设的支付账户的交易记录,认定郑某等除利用该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外,还利用“中辉国际”“鑫利国际”“拉菲国际”“海蒂国际”等虚假基金交易平台实施...
利用别人的身份进行网上借贷,如何确定欺诈犯罪性质?
同时,方某也没有主动将涉案款项交给王某,因此,在缺乏“被害人因误解而主动处置财产”这一要件的情况下,诈骗罪不能成立。方某交给王某的银行卡属于我国法律所称的“信用卡”,王某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在方某的卡片上使用POS机进行刷卡套现,再通过ATM机进行提现,其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信用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