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角一团伙开发虚假外汇平台诈骗,71人被骗1700余万元!
在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下称“金三角”)成立公司,开发虚假外汇平台,再依托技术手段上线虚假投资程序,采用“杀猪盘”等手段诱骗被害人投资,诈骗71人共计1700余万元。经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诈骗犯罪集团组织者、管理者贺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该诈骗犯罪集团...
...再诱导被害人到虚假的外汇平台注册投资——发财梦掩盖的大骗局
在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下称“金三角”)成立公司,开发虚假外汇平台,再依托技术手段上线虚假投资程序,采用“杀猪盘”等手段诱骗被害人投资,诈骗71人共计1700余万元。经浙江省桐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诈骗犯罪集团组织者、管理者贺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该诈骗犯罪集团的谭某...
委托他人投资外汇,不构成诈骗罪
委托他人投资外汇,不构成诈骗罪作者:张春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张春律师团队接触到一起案件,C具备外汇投资经验。B从事金融行业,但是其并不擅长外汇投资,于是两人沟通,合伙投资外汇,B出钱,C出技术,赚钱二人平分,账户委托C操作,但是B可以随时查看账户...
炒外汇被控诈骗一审被判13年,最终无罪——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在外汇类涉嫌诈骗罪中,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最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问题。具体而言,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从案件事实、证据能否当然的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者但凡其一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即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对于诈骗类犯罪,...
未经批准从事外汇投资交易;网上下载银行格式合同,委托理财变涉嫌...
本案中,被告通过推荐他人购买理财产品赚取平台奖励金其本人在受托理财的过程中,未持谨慎态度进行辨别,轻信他人将原告的投资款项转入个人账户,最终导致被犯罪分子诈骗,资金无法追回,被告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投资人,轻信高额回报,在投资过程中亦存在过错。故,法院...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业务的,不以诈骗罪认定?
而工作人员的推荐行为只是属于建议性的行为,是否购买是取决于投资人的,行为人只要不存在虚构数据,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www.e993.com)2024年11月25日。反之,如果交易平台的数据可以通过人为的操作进行修改为盈利/亏损,不能真实的反映大盘的行情,那么此时,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就无法实现,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投资者必然会亏损。那么此种操作行为就会被...
案例研究 | 刘仁文、车浩、时延安、田宏杰等:利用银行系统漏洞...
本案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一个根本区别是,盗窃罪是未经同意,而诈骗罪是利用对方同意当中包含的瑕疵,也即基于错误认识而同意。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基于错误而处分的情形呢?本案中可能涉及到两个错误点,一是行为人账户内的积利金由26克变成了900克,但是这与行为人是没有关系的,而是银行自身的原因导致;二...
防范假冒金融投资机构诈骗典型案例
二、曹某等人利用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诈骗案01基本案情2019年7月,曹某、蒋某某共谋利用“融通天下”等虚假外汇投资平台中虚拟的“炒外汇”功能吸引投资者,再通过操控平台后台数据控制涨跌,骗取被害人钱款。蒋某某以北京华鑫众德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业务员,经“话术”培训后,指使部分业务员假扮“白富美”、成功投资者...
...手段诱使他人投资不可操控的交易平台造成对方损失的不构成诈骗罪
因此,这类案件中,业务员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引诱客户投资的故意与行为,客户的损失与行为人的引诱投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业务员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平台可以放大投资杠杆,不是认定诈骗的理由有观点认为,平台设置杠杆是为了放大波动曲线,在设置好止盈止损比的情况下使得数据更加容易达到平仓值,...
搭建外汇平台实施诈骗,牛某某等26人特大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
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近日,定西市临洮县法院公开宣判牛某某等26人特大电信诈骗案。牛某某等26名被告人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至1000元不等罚金。这是临洮县法院近几年来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组织架构最明确、社会影响最大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