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他人办事不成”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提供了可退款的参考案例
2005年5月,史某某诈骗一案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且大部分(近10万元人民币)赃款无法退还”,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封某某、胡某某认为邵某某、穆某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仅退回41000元,诉请两被告返还收取两原告的费用各40500元,并赔偿损失各5000元,合计91000元,案件受理...
收钱后承诺斡旋但并未实施是否构成受贿
这主要集中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区分行为人是在主观上承诺斡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主观上对请托人进行虚假承诺从而骗取钱财,以区分成立受贿罪还是诈骗罪。同时,还要考虑请托人贿送财物的时间节点,如行为人并未按照承诺为请托人斡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请托人事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送给行为人财物,...
合肥刑事律师 I 实务案例 I “请托办事型”诈骗的司法实务认定
在确实能够达成目的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再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是可能涉嫌行受贿等职务犯罪。因此,原则上将找关系、请托办事承诺视为虚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证实行为人确有能力。排除适用不仅需要查明行为人成功完成请托事项确是基于其自身或者被请托人的身份、职位、审批权限,还需查明收取的财物用于实现...
真假难辨“请托人”,莫让“请托办事”掏空钱袋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潘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判决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有关系花钱能免罪?”骗人的不要信!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请托...
“请托型”诈骗,是指犯罪行为人编造身份背景、人脉关系等方式虚构特殊办事能力,通过接受他人请托办理相关事宜,以需要打点关系、请托花销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类型。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多以国家公职人员或以能干涉公检法机关办案的关系人身份出现,以花钱办事、权钱交易为由索要财物。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警惕诈骗套路!“花钱托人办事”不靠谱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何某、王某两名被害人共计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www.e993.com)2024年10月23日。法官提醒:不法分子利用请托人急迫“办事”的心理,虚构能力、身份包装自己,谎称“钱到位、事办成”,使受害人陷入...
“花钱托关系”却没办成事拒不退款,是刑事报案还是法院起诉?
倘若,请托办事的受托人具备特殊的身份,即国家公职人员接受他人财产承诺办事的,则不再以一般的请托办事型诈骗罪处理,而是按照特殊的贪污受贿罪处理。2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是财产类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同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比如盗窃罪与...
“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方法
在确实能够达成目的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再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是可能涉嫌行受贿等职务犯罪。因此,原则上将找关系、请托办事承诺视为虚构事实,除非有相反证据证实行为人确有能力。排除适用不仅需要查明行为人成功完成请托事项确是基于其自身或者被请托人的身份、职位、审批权限,还需查明收取的财物用于实现...
在与诈骗罪区分中认定招摇撞骗罪之"行骗"
可见,招摇撞骗罪成立的条件低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行为,但是凭借其他方式为请托人办事,这有可能涉及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但不影响招摇撞骗罪的成立,只要被害人是基于对行为人的虚假身份信以为真才与之发生社会关系,那就足以证明行为人在实施冒充国家...
警惕诈骗套路!“花钱托人办事”不靠谱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何某、王某两名被害人共计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法官提醒:不法分子利用请托人急迫“办事”的心理,虚构能力、身份包装自己,谎称“钱到位、事办成”,使受害人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