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以单位名义出借钱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辩护人提出,刘胜挪用公款行为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钱款给下属公司解困,属于企业内部资金拆借往来,服务于公司项目需要,其没有召开班子会议集体决策是违纪,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看待该辩护意见?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基本案情:刘胜,男,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齐翔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
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国有单位派出机构“挪用公款”性质的法律思考
3.按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私营企业),根据司法解释,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联络站既非个人也非私有单位,因此,胡斌的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法律思考: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高级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彦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
2月27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刘彦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彦军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向被告人刘彦军追缴涉案资金3597173元。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刘彦军在担任汉中市汉台区汉...
挪用违规收取的客户资金之行为定性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行为人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过程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
反复挪用公款 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从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第一,认定犯罪事实不能突破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认定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即只要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便使被挪用资金处于流失的危险之中,不能因为其事后的归还就否认该危险的存在。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56号指导案例(冯安华、...
从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原部长黎厚民案说起
一审判决2023年4月11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黎厚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www.e993.com)2024年10月14日。刑事抗诉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就黎厚民挪用公款犯罪数额认定有误提出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
检法视点 | 将单位资金挪用流转给本单位使用行为的定性
将单位资金挪用流转给本单位使用行为的定性时有类似的案件发生:即上市公司的领导通过指使他人虚构贸易合同、虚假走账的方式,将公司自有资金经空转后,以“应收账款”形式回流到自己的上市公司,从而达到虚增业绩、美化财报、掩饰亏损等目的。当相关的行为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其行为是否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理论和实...
三堂会审 | 反复挪用公款 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第一,认定犯罪事实不能突破刑法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认定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即只要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便使被挪用资金处于流失的危险之中,不能因为其事后的归还就否认该危险的存在。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356号指导案例(冯安华、...
论纪说法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辨析
胡某费尽心思就是为了逃避财务监管,因此其行为实质上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资金借出虽然经过单位集体研究,但其他班子成员均不知道资金的真实用途,其实质还是胡某“公款私用”,该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二)第二笔挪用300万元的行为系“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心疼丈夫劳累还想奢侈消费,悄悄挪用供职幼儿园15万学费行不行?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幼儿园财务工作人员,在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152216.69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退赔其挪用的资金。